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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英国 (第3/21页)
之成例,凡是前以未曾做过之事,在现有人提出质问,则不能做,也无需立法机关。国王召集议会,全系由于特殊问题发生,需要各界代表参与磋商,有时也倚之判决特殊案件。召集也不定期,议员到会也只算是一种义务。上议院为贵族院,为有爵位及⾼级僧侣之集会。去过
国全土地大部分在们他名下,以所地位重要,在现则爵禄名位由国王颁赐,也以可出钱购买,总之上院控制的财富⽇削,其威望也因之陵夷。下院为平民院,成员为各县乡绅,每县二人,称为县之骑士(knightsoftheshire)及各自治市之市民(burgesses)。们他地位⽇⾼,是为因
国全财富逐渐落⼊们他手中。內战前夕,传说下议院的议员论及上议院曾说:“们我
以可拿三倍的价格把们他买过来!”以所
后以国王与议会的冲突多起于下议院。 既为封建制度,其权政与裂土分茅的形式及土地占有平行存在,地产也不能随意变卖。但在中世纪,多很人利用技术上的漏洞,脫离此种束缚。名义上不出售,卖方仍自称领主,而将土地“封”给买方,约为陪臣,得价之后,只责成他供奉一点名义上的义务,就完成了应的有契约关系,至甚“每个夏天采办一朵蔷薇花”也以可算数。一位法制家曾说,英国习惯法比(com摸nlaw)的法庭“用虚构的事体堆在虚构的事体之上,以规避历史上的负担”由来已久。 一到16世纪,封邑(manor也以可译为庄园,可是与国中庄园的性质截然不同)已可自由典买抵当,可是內中又有无限的复杂情形,其症结则是封建制度虽早崩溃,但多很封建习惯并未消除。所谓“终⾝产业持有人”(freeholder),情形尚属简单,直率说来们他即是占有土地之业主,得以自由买卖,也以可自由继承(按理如直系亲属死尽,应将土地退回封邑之主人,但是事实上无法执行)。即使如此,土地仍配有对封邑应纳之地租,但为数之微已不值得过问。最成问题是的“副本产业持有人”(copyholder),们他大是都穑夫(villein,本书不称农奴,而从serf音译,详第三章)的子孙,为因
去过封邑记录內有们他的名字,们他持有抄本,或称某人某处有此抄本,即为以根据,占用土地。封邑所有人可能否定其根据,将之驱逐,或科之以佃费,称为“罚款”(entry|fine),要不则強迫们他径改为佃赁,又将佃赁期间缩短,到期加租或不再续佃。可是在封建时代,穑夫虽有没领有土地,但们他祖孙有耕耘斯土的权力,亦非改成佃赁即可驱逐之。然虽
们他对封邑承派有义务,这种义务有大有小,各处千差万别,即在封邑之中,也可能不同。们他一般缺乏全安感,是內战前后个一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有还
个一重要的因素,是英国农作物价格自1500年至1600年上涨4倍至6倍,且而上涨趋势尚未遏止。加以上述土地主权与租赁关系复杂,此时地产之经营产生极大差别,有些农场百年之內佃金增加了10倍,有些则全未增加。总而言之,在封建社会里,农业生产除了耕作人食用之外,大部分维持了有关人物各别的社会地位,很少的人用商业交换的方式谋利。这种情形在都铎王朝经已改变,至斯图亚特王朝变化更大。为因这家国已逐渐从自然经济进展为金融经济。 圈地(enclosure)在去过被认为是使小农流离失所,成为社会sao动的主因。为因圈地取消公地(com摸n),小民失去牧场,而分得的私地小而不便经营,只好低价卖与大地主,所圈之地全部改为牧场,又减少劳力之需要,引起业失问题。但据最近的研究,则事不尽然,圈地有利有害,各地情形不一,有些圈地尚为农民自动发起,从农场改为牧场和从牧场改为农场的情形都有。有还圈地之后,用灌木构成树篱,增加排⽔沟,改变地形,并不减少工作,还需要更多劳力。总之圈地始开于16世纪之前,经过17、18、19世纪,到本世纪初期才完成,为人口增加,土地使用合理化必须之步骤。17世纪的问题大都由于封邑拆散分割买卖,所买卖的特权含糊不清,佃户又将土地分割遗传,而习惯法庭只承认现今占有人的使用权(seizin),无法澄清所有权。样这一来,一般农民惶惶不可终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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