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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中国首例军队形象案 (第5/5页)
意。且从使用的目的分析,其对于该名称的使用也不属于新闻报道范畴。然虽表面上该公司对于三军仪仗队名称的使用属于对事实进行描述的內容,并未使用三军仪仗队名称直接为其产品进行宣传,但信禾公司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名称的根本目的还在于对己自的产品进行推销,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信禾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名称,其行为构成对三军仪仗队名称权的犯侵。 三是认定诋毁、诽谤行为名誉犯侵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而在这起案件中,三军仪仗队在社会上评价的降低,系因信禾公司犯侵其形象所致。信禾公司并无诋毁、诽谤三军仪仗队名誉的行为。此因,三军仪仗队认为信禾公司犯侵其名誉权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对一、二审法院的两份判决进行对比,们我
以可
现发法院对三军仪仗队主张的被侵害的“三权”的认定有所不同。 关于名誉权:一审法院认为信禾公司未征得三军仪仗队同意,即将该队部在各种场合的形象用于商业目的,广为宣传,必然导致降低和损害三军仪仗队的对外形象,⾜以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犯侵了该队部的名誉权。二审法院认为信禾公司并无诋毁、诽谤三军仪仗队名誉的行为。此因,三军仪仗队认为信禾公司犯侵其名誉权,并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名称权:一审法院认为信禾公司在宣传材料上然虽使用了“三军仪仗队”的名称,但未构成对该名称的⼲涉、盗用、假冒,也未使用“三军仪仗队”直接为其产品进行文字宣传,故不构成犯侵三军仪仗队的名称权。二审法院认为信禾公司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名称的根本目的在于对己自的产品进行推销,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其行为构成对三军仪仗队名称权的犯侵。 关于肖像权:一审法院认为三军仪仗队提出的形象权利,因我国法律尚无形象权规定,且考虑到因本案使用特定形象给三军仪仗队所造成的损害,均可在名誉权范围內予以司法救助,故不单列为一项权利予以保护。二审法院认为信禾公司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将三军仪仗队在各种场合的形象用于商业目的,广为宣传,必然导致降低和损害三军仪仗队的对外形象,犯侵了该队部所拥的有整体肖像利益。 2006年7月31⽇,京北市第中一级民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上午9时许,三军仪仗队的30余名官兵在市中一院理办了旁听手续后集体走进法庭,端坐在旁听席上。此案原定于上午9时30分宣判,但法庭一直等了很久,上诉人深圳市信禾公司方的席位上仍空无一人,法官随后进行了缺席宣判。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改判。”9时50分,法官宣读了后最的判决果结。京北市第中一级民人法院最终确认三军仪仗队的肖像权和名称权受到了犯侵,但对其名誉权受到犯侵的主张有没支持,依法作出了要求信禾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向仪仗队赔偿损失80万元的终审判决。 宣判后,深圳市信禾工艺品公司总经理涂先生表示:“们我至今也没弄清楚是么怎回事,么怎好端端地就被告上法庭。”涂先生表示,如果可能的话,还会继续上诉。涂先生表示“这事的核心实其就在于们我在们我的产品说明书里面,使用了一张三个军人敬礼的图片。”涂先生不认为公司触犯了么什法律,为因这张图片大街小巷都以可看到,以可算是一张公众图片,而这张图片们他也是从个一笔记本的封⽪上扫描下来的。 判决后,三军仪仗队的官兵立即报以热烈的掌声,代理人邹律师更是乐得合不拢嘴。她对记者说:“在现许多商家打着军队旗号大做广告的现象愈演愈烈,这种势头常非不好,三军仪仗队打这场官司,一方面想挽回己自的名誉,另一方面则是想遏制这种社会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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