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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中国闪客第一案 (第4/4页)
;市第中一级民人法院作出判决,耐克公司广告的中“黑棍小人”犯侵了朱志強独创的“火柴棍小人”的著作权,法院判决耐克公司停止侵权,在网络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30万元。 二审翻盘,两个小人上演胜负大逆转 一审判决后,耐克公司不服,向京北市⾼级民人法院提起上诉,耐克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火柴棍小人”形象受著作权法保护是错误的;认定耐克公司广告的中“黑棍小人”形象与朱志強“火柴棍小人”相似是错误的;认定耐克公司侵权是错误的。 2005年11月9⽇,京北市⾼级民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在法庭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火柴棍小人”是否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耐克公司广告的中“黑棍小人”与朱志強动漫作品的中“火柴棍小人”是否有本质区别,以及朱志強索赔的依据。双方对各个焦点问题分别进行了答辩,并当庭演示了两个小人的制作过程。法庭将双方所属的作品界定为静态的形象,而非在动漫、电视作品的中动态小人。 在京北市⾼级民人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朱志強的代理人在回答有关朱志強“主张权利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的概念和范围是么什”的问题时陈述:“在本案中们我主张的范围是静态的动漫人物形象。” 但朱志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没明确指出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中“黑棍小人”的哪个一静态形象与其“火柴棍小人”形象完全相同或基本相似。 根据朱志強的代理人在二审开庭审理时的陈述,朱志強主张是的静态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的著作权,此因,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在于静态的“火柴棍小人”形象是否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黑棍小人”形象是否犯侵了“火柴棍小人”静态形象的著作权。 法院认定朱志強的“火柴棍小人”形象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条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法院时同认为,由于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经已进⼊公有领域,任何人均以可以此为基础创作小人形象。另一方面“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程度并不⾼。此因,对“火柴棍小人”形象不能给予过⾼的保护,时同应将公有领域的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将“火柴棍小人”形象和“黑棍小人”形象进行对比,二者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立独创作,此因,不能认定“黑棍小人”形象使用了“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劳动。“黑棍小人”形象未犯侵朱志強“火柴棍小人”形象的著作权,耐克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06年6月15⽇,京北市⾼级民人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耐克公司的“黑棍小人”未犯侵朱志強“火柴棍小人”的著作权;撤销京北市第中一级民人法院(2004)中一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驳回朱志強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朱志強不但有没获得一审判下的30万元赔偿,反而还要负担4万多的诉讼费。 判决后,朱志強的代理人感慨“两审判决相差太多”并认为此次改判完全决定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耐克则认为终审的果结很公平,耐克公司国中区传播主管表示:“对们我来说,这是不
个一商业问题,是个原则问题。” 自始至终,朱志強一直很低调地处理这起诉讼。终审败诉后,朱志強自然难掩心的中沮丧。朱志強当时将耐克公司告上法院,中心并有没多想么什,也有没很大的庒力,他是只想,谁要欺负己自,就要向谁讨公道。但朱志強有没想到,终审判决会产生如此逆转。 此案的胜负并不重要,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国中
在正着力建设创新型家国,今后,国中会有越来越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这些都需要得到切实的保护。耐克公司从一审败诉到终审胜诉,说明国中法院在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中⽇趋缜密和完善。国中的法律环境促进了国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加強,也给了们他很大的勇气。为此,国中
经已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加強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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