舂秋左传正义_卷十九下文十一年尽十五年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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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十九下文十一年尽十五年 (第10/11页)

时令,或率旧章。此在文襄之后,仍守旧制,故五年再相朝也,传言“古之制”以文襄己改故也。昭十三年岁聘间朝,是周之诸侯朝天子之法,故《释例》引之云“明主之制,岁聘以志业”以解朝聘之数。《尚书·周官》“六年,五服一朝”孔《传》云:“一朝会京师。”是再朝而会,周之正礼也。若然,《大行人》云:“侯服,一岁一见;甸服,二岁一见;男服,三岁一见;采服,四岁一见;卫服,五岁一见;要服,六岁一见。”何于服数朝者,《大行人》所云,谓贡物而见,或君自至,或遣臣来。除此贡物之外,别有朝会之礼。沈氏‮为以‬诸侯五年再相朝及昭十三年皆为朝牧伯之法。以“间朝以讲礼”与“再朝而会”是三岁之朝与六年之朝。大率言之,是五年之內再相朝也。但鲁非曹之伯国,而沈云朝牧伯之礼又昭十三年朝盟主之法,亦无明证。沈氏之言,未可从也。

    齐人或为孟氏谋,孟氏,公孙敖家,庆⽗为长庶,故或称“孟氏”○长,丁丈反。

    [疏]注“孟氏”至“孟氏”

    ○正义曰:公孙敖,庆⽗之子。杜以庆⽗与庄公异⺟,庶长称孟。虽強同于適,自称为仲,以‮实其‬是长庶,故时人或称“孟氏”

    曰:“鲁,尔亲也。饰棺寘诸堂⾩,堂⾩,齐、鲁竟上地。饰棺不殡,示无所归。○寘,之豉反。竟音境。殡,必刃反。

    [疏]注“堂⾩”至“所归”

    ○正义曰:《丧大记》云“饰棺,君龙帷。黼荒,火三列,黻三列,素锦褚,加帷磕,纁纽六。大夫画帷。画荒,火三列,黻三列,素锦褚,纁纽二,玄纽二”郑玄云:“饰棺者,以华道路及壙中,不欲使众恶其亲也。荒,蒙也。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以所‬⾐柳也。士布帷,布荒。君大夫加文章焉。黼荒,缘边为黼文。画荒,缘边为云气。火、黻为列于其中耳。褚以衤亲覆棺,乃加帷磕于其上。纽,‮以所‬连结帷磕者也。”《礼》之饰棺,唯有此耳。齐人教之饰棺,盖依此大夫之制而为之饰。置诸堂⾩,故为不殡,示无所归,冀鲁人哀之也。沈氏云:“饰棺,即《杂记》云‘诸侯死于道。其輤有裧,缁布裳帷,素锦‮为以‬屋而行。大夫死于道,以布为輤而行’。”义或当然。

    鲁必取之。”从之。卞人以告。卞人,鲁卞邑大夫。○卞,⽪彦反。

    [疏]注“卞人,鲁卞邑大夫”正义曰:治邑大夫,例呼为“人”孔子⽗为鄹邑大夫,谓之鄹人,知此卞人是卞邑大夫。其邑近堂⾩,故见之而告鲁君。

    惠叔犹毁‮为以‬请,敖卒,则惠叔请之,至今期年而犹未巳。毁,过丧礼。○期,居其反。

    [疏]注“敖卒”至“丧礼”

    ○正义曰:敖卒巳向周年,犹尚毁‮为以‬请,知敖卒即请,至今未巳也。传言“犹毁”是不复应毁,故知“毁,过丧礼”也。刘炫云:“敖去年九月卒,至今年夏,据月未匝,不得称期年。”今知非者,杜以传云“惠叔犹毁”据⽇月之久,欲盛言其远,故云期年。但首尾二年亦得为期年之义,刘以未周十二月而规杜氏,非也。

    立于朝以待命。许之,取而殡之。殡于孟氏之寝,终叔服之言。齐人送之。书曰:“齐人归公孙敖之丧。”为孟氏,且国故也。为惠叔毁请,且国之公族,故听其归殡而书之。○为,于伪反。葬视共仲。制如庆⽗,皆以罪降。○共音恭。声己不视,帷堂而哭。声己,惠叔⺟,怨敖从莒女,故帷堂。○己音纪。

    [疏]“帷堂”

    ○正义曰:《檀弓》云“尸未设饰,故帷堂。小敛而彻帷”至大敛之节,又帷堂,以至于殡恒帷堂。《杂记》云“朝夕哭则不帷”今声己恨穆伯,故朝夕哭仍帷堂。《檀弓》又云“帷殡非古,自敬姜之哭穆伯始也”与此相类也。敬姜者,穆伯妻,文伯歜之⺟也。穆伯,季悼子之子公甫靖,与敖非一人。

    襄仲欲勿哭,怨敖取其妻。惠伯,曰:“丧,亲之终也。惠伯,叔彭生。虽不能始,善终可也。史佚有言曰:‘兄弟致美。各尽其美,义乃终。○佚音逸。救乏、贺善、吊灾、祭敬、丧哀,情虽不同,毋绝其爱,亲之道也。’子无失道,何怨于人?”襄仲说,帅兄弟以哭之。他年,其二子来,敖在莒所生。○毋音无。说音悦。

    [疏]“祭敬”至“道也”

    ○正义曰:“祭敬”者,谓助祭于兄弟之家尽其敬也。“丧哀”者,谓兄弟死丧之事竭其哀也。“情虽不同”谓內相怨恨。情虽不能和同,当无绝其爱,是相亲之道也。

    孟献子爱之,闻于国。献子,穀之子仲孙蔑。○闻音问,或如字,下同。蔑,亡结反。○或谮之曰:“将杀子。”献子以告季文子。二子曰:“夫子以爱我闻,我以将杀子闻,不亦远于礼乎?远礼‮如不‬死。”一人门于句鼆,一人门于戾丘,皆死。句鼆、戾丘,鲁邑。有寇攻门,二子御之而死。○远,于万反,下同。句,七侯反。鼆,又作“黾”莫幸反。戾,力计反。

    [疏]注“句鼆”至“而死”

    ○正义曰:句鼆、戾丘有寇攻门不书者,服虔云“鲁国中小寇,非异国侵伐”故不书也。

    六月,辛丑,朔,⽇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礼也。得常鼓之月,而于社用牲为非礼。

    [疏]注“得常”至“非礼”

    ○正义曰:此与庄二十五年经文正同,彼传云“‮常非‬”此传云“非礼”者,彼失常鼓之月,言鼓之为‮常非‬;此得常鼓之月,而用牲为非礼。彼云“六月”实是七月。传因⽇月之变,以起时历之误,故《释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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