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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八文元年尽四年 (第2/9页)
无愆过。○愆,起虔反。举正于中,民则不惑;斗建不失其次,寒暑不失其常,故无疑惑。归馀于终,事则不悖。四时得所,则事无悖乱。○悖,必內反。 [疏]“是于”至“不悖” ○正义曰:是于年鲁历置闰。“闰三月,非礼也”言于礼置闰不当在此月也。因论置闰之法,先王之正时也。“履端于始”履,步也。谓推步历之初始为以术历之端首。举月之正半在于中气,归其馀分置于终末,言于终末乃置闰也。更复申之。“履端于始,序则不愆”谓四时之序不愆过也。“举正于中”民视瞻则,不疑惑也。“归馀于终”于时事则不悖乱也。此年不合置闰,而置闰则是不归馀于终,故为非礼也。 ○注“于历”至“所讥” ○正义曰:古今历法推闰月之术,皆以闰馀减章岁,馀以岁中乘之,章闰而一,所得为积月,命起天正,筭外,闰所在也。其有进退,以中气定之。无中气,则闰月也。古历十九年为一章。章有七闰:⼊章三年闰九月;六年闰六月;九年闰三月;十一年闰十一月;十四年闰八月;十七年闰四月;十九年闰十二月。此据元首初章,若于后渐积馀分,大率三十二月则置闰,不必恒同初章闰月。僖五年“正月辛亥朔,⽇南至”治历者皆以彼为章首之岁。《汉书·律历志》云:“文公元年距僖五年辛亥二十九岁。是岁闰馀十三,闰当在十一月后,而在三月,故传曰‘非礼也’。”《志》之所言,闰当在此年十一月后,今三月巳即置闰,是嫌闰月大近前也。杜为以僖三十年闰九月,文二年闰正月,故言于历法闰当在僖公末年,误于今年置闰,嫌置闰大近后也。杜为《长历》,置闰疏数无复定准。凡为历者,闰前之月中气在晦,闰后之月中气在朔。僖五年正月朔旦冬至,则四年当闰十二月也。杜《长历》僖元年闰十一月,五年闰十二月。与常历不同者,杜以襄二十七年再失闰,司历过。昭二十年“二月,己丑,⽇南至”哀十二年“十二月螽”云火犹西流,司历过。则舂秋之世,历法错失,所置闰月,或先或后,不与常同。杜唯勘经传上下⽇月为以《长历》,若⽇月同者,则数年不置闰月。若⽇月不同、须置闰乃同者,则未満三十二月频置闰,以所异于常历,故《释例》云舂秋⽇有频月而食者,有旷年不食者,理不得一一如筭,以守恒数,故历无有不失也。始失于毫⽑,尚未可觉,积而成多,以失弦望朔晦,则不得不改宪以顺之。《书》所谓“钦若昊天历象,⽇月星辰”《易》所谓“治历明时”言当顺天以求合,非苟合以验天者也,故当脩经传⽇月,以考晦朔,以推时验。下又云“据经传微旨,考⽇辰晦朔,以相发明,为经传《长历》,未必得天,盖舂秋当时之历也”是杜自言不与常历同。 ○注“步历”至“于终” ○正义曰:⽇月转运于天,犹如人之行步,故推历谓之步历。步历之始为以术之端首,谓历之上元必以⽇月全数为始,于前更无馀分,以此⽇为术之端首,故言“履端于始”也。期之⽇三百六十有六⽇,谓从冬至至冬至必満此数,乃周天也。⽇月之行有鷃有速,⽇行迟,月行速。凡二十九⽇过半,月行及⽇,谓之一月。过半者,谓一⽇于历法分为九百四分十,月行及⽇,必四百九十九分,是过半二十九分。今一岁气周有三百六十五⽇四分⽇之一,其十二月一周唯三百五十四⽇,是少十一⽇四分⽇之一,未得气周。细而言之,一岁止少弱十一⽇,以所然者,一月有馀分二十九,一年十二月有馀分三百四十八。是一岁既得三百五十四⽇,又得馀分三百四十八。其四分⽇之一,一⽇为九百四分十,则四分⽇之一为二百三十五分。今于馀分二百四十八內取二百三十五,以当卻四分⽇之一,馀分仍有一百一十三。其整⽇唯有十一⽇,又以馀分一百一十三减其一⽇九百四分十,唯有八百二十七分。是一年有馀十⽇八百二十七分,少一百一十三分,不成十一⽇也。刘炫云:“则一岁为十二月,犹有十一⽇有馀未得周也。分一周之⽇为十二月,则每月常三十⽇,馀计月及⽇为一月,则每月唯二十九⽇,馀前朔后朔相去二十九⽇,馀前气后气相去三十⽇,馀每月参差气渐不正,但观中气所在,为以此月之正,取中气以正月,故言‘举正于中’也。月朔之与月节,每月剩一⽇有馀,所有馀⽇归之于终,积成一月,则置之为闰,故言‘归馀于终’。” ○注“斗建”至“疑惑” ○正义曰:闰后之月中气在朔,则斗柄月初已指所建之辰;闰前之月中气在晦,则斗柄月末方指所建之辰,故举月之在正于中气,则斗柄常不失其所指之次。如是乃得寒暑不失其常。 夏,四月,丁巳,葬僖公。传皆不虚载经文,而此经孤见,知僖公末年传宜在此下。 王使⽑伯卫来锡公命,卫,⽑伯字。○一本作“⽑伯卫来锡公命”一本作“天王使” [疏]注“卫,⽑伯字” ○正义曰:知是字者,以天子公卿例书爵,不言名,大夫称字,故⽑伯虽卿,或称字。案僖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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