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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二襄十三年尽十五年 (第3/10页)
前,亦得兼以事时而礼之。” 是于将早城。臧武仲请俟毕农事,礼也。 郑良霄、大宰石犹在楚。十一年,楚人执之至今。石言于子囊曰:“先王卜征五年,先征五年而卜吉凶也。征谓巡守。征,行。○先征,悉荐反。守,手又反,注同。 [疏] ○注“先征”至“征行” ○正义曰:“先征五年而卜其吉凶也”者,以谓征前五年,而预卜之也。征,训行也。先王之行,谨慎而卜,必是礼之大者。大礼远行,莫过巡守。故知“征谓巡守”也。“征,行”《释言》文也。传言卜征五年,未知何代之礼。案《尚书·舜典》云:“五载一巡守。”孔安国云:“尧、舜同道,舜摄则然,尧又可知。”《周礼·大行人》云:“十有二岁,王巡守殷国。”《王制》云:“天子五年一巡守。”郑玄云:“天子以海內为家,时一巡省之。五年者,虞、夏之制也。周则十二岁一巡守。”如孔、郑之言,唐、虞及夏,皆五年一巡守。然则卜征五年,虞、夏法也。在周之世,而远陈虞、夏法者,盖重古而言之。或周之巡守,不必十二年也。周十二年一巡守,法岁星行天一周也。虞、夏五年一巡守,取五行递王而遍也。 而岁习其祥。祥习则行,五年五卜,皆同吉,乃巡狩。 [疏]“而岁”至“则行” ○正义曰:《礼记》云:“卜筮不相袭。”郑玄云:“袭,因也”《释诂》云:“祥,善也。”岁因其善,谓去年吉,今年又吉也。善因则行,谓五年五吉,善善相因袭,则先王然后行巡守也。传称卜不习吉,而得五年五卜者,卜不习吉,谓不可一时再卜耳。此则每年一卜,非相习也。 不习,则增脩德而改卜。不习,谓卜不吉。○“不习则增”绝句。一本无“增”字“则”连下总为句。 [疏]注“不习谓卜不吉” ○正义曰:其善不因往年,是谓不习吉也。脩德改卜,更以卜吉为始,又得五吉,乃行也。 今楚实不竞,行人何罪?不能脩德与晋竞。止郑一卿,以除其逼,一卿,谓良霄。使睦而疾楚,以固于晋,焉用之?位不逼则大臣睦,怨疾楚则事晋固。○“焉用之”本或作“何用之”于虔反。 [疏]“止郑”至“用之” ○正义曰:贵者多则势相逼。今止郑一卿于楚,以除其国內相逼之患。位不逼则大臣和睦,使郑在家之人和睦而疾楚,以牢固事于晋。焉用之,何须用此良霄留之于楚? 使归而废其使,行而见执于楚,郑又遂坚事晋。是郑废本见使之意。○其使,所吏反,注同。怨其君以疾其大夫,而相牵引也,不犹愈乎?”楚人归之。 [疏]“使归”至“愈乎” ○正义曰:往者,郑使良霄向楚,其意欲得楚执良霄,郑得坚事晋国,是郑本遣良霄,其意如此。今若放良霄使归于郑,则郑不得坚事晋国,是废其本使之意。苏氏之说亦然也。良霄被执,久留在楚,今若归之,则怨恨其君,以憎疾其大夫,而相牵引,令郑国大臣不和,则事晋之心不固,不犹少差乎?《方言》云:“病差谓之愈。”后年注以愈为差,此亦当为差也。服虔云:“愈犹病愈。”是愈为差之义也。郑玄《论语》注云:“愈犹胜也。” 【经】十有四年,舂,王正月,季孙宿、叔老会晋士匄、齐人、宋人、卫人、郑公孙虿、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会吴于向。(叔老,声伯子也。鲁使二卿会晋,敬事霸国。晋人自是轻鲁币,而益敬其使,故叔老虽介,亦列于会也。齐崔杼、宋华阅、卫北宮括在会惰慢不摄,故贬称“人”盖欲以督率诸侯,奖成霸功也。吴来在向,诸侯会之,故曰“会吴”向,郑地。○其使,所吏反。介音界。惰,徒卧反。) [疏]“十四年注叔老”至“郑地” ○正义曰:叔老,声伯子,叔肸孙,故以叔为氏也。卿出聘使及盟会,皆以大夫为介,礼之常也。此会,鲁使季孙宿与叔二老卿会晋,敬事霸国,故以卿为介。于例唯征战重兵,详內略外,鲁师出征伐,则诸将并书。其聘与会,唯书使主,其介不合书也。晋人自是轻鲁币,而益敬其使。叔老虽则为介,而晋为盟主,亦列之于会。鲁人以其并列于会,故并书之也。传称“宋华阅、仲江会伐秦,向之会亦如之”则此会宋亦二卿,华阅犹尚被贬,仲江固不在列。若二卿并敬其事,俱得列会,亦当并书于策。何则?盟主列之于会,鲁史无容略之也。故传言“崔杼、华阅会伐秦,不书,隋也。向之会,亦如之。北宮括不书于向,书于伐秦,摄也。”是齐、宋、卫三国之卿,于此会也。惰慢不自整摄,故贬称“人”罪其⾝,故去名氏。犹序郑卿之上,从其大小旧次也。在会惰慢,未是大尤,即加贬责者,此是仲尼新意,盖欲督率诸侯,奖成晋悼霸功故也。以吴来在向,诸侯就向会之,故不序吴于列。而云“会吴于向”与锺离、善道同也。 二月,乙未,朔,⽇有食之。无传。 夏,四月,叔孙豹会晋荀偃、齐人、宋人、卫北宮括、郑公孙虿、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伐秦。齐、宋大夫不书,义与向同。 己未,卫侯出奔齐。诸侯之策,书“孙、甯逐卫侯”《舂秋》以其自取奔亡之祸,故诸侯失国者,皆不书逐君之贼也。不书名,从告。 [疏]注“诸侯”至“从告” ○正义曰:二十年,甯子疾,召悼子曰“诸侯之策”云云。甯殖自为此言,明知诸国策书皆云“孙林⽗、甯殖逐卫侯”不言卫侯自出奔也。仲尼脩《舂秋》,以其自取奔亡之祸。故诸失国者,皆是被臣逐之,悉非其君自出。仲尼尤其不能自安,皆不书逐君之贼,以所责其君也。北燕伯款出奔齐,蔡侯朱出奔楚,并书名。此不书名,从告也。《释例》曰:“诸侯奔亡,皆迫逐而苟免,非自出也。传称‘孙林⽗、甯殖出其君’,名在诸侯之策。此以臣名赴告之文也。仲尼之经,更没逐者之名主,以自奔为文,责其君不能自安自固,所犯非徒所逐之臣也。卫赴不以名,而燕赴以名,各随赴而书之,义在于彼,不在此也。”杜言在彼不在此者,义在自出为罪,不在名与不名,以其失国,巳⾜罪贱,不假复以名责。故史记随赴而书,仲尼依旧为定也。《曲礼》云:“诸侯失地,名。灭同姓,名。”《记》之所言,当据《舂秋》为义。灭同姓,名,《舂秋》既依用之,则失地书名,亦是大例。而杜云“名与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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