舂秋左传正义_卷七桓七年尽十八年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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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七桓七年尽十八年 (第5/11页)

文子曰“主相晋国”是其事也。祁盈之臣谓祁盈为君,伯有之臣谓伯有为公,是家臣称其主耳。

    我以锐师宵加于郧。郧有虞心,而恃其城,恃近其城。○近,附近之近。

    [疏]“郧有虞心”

    ○正义曰:郧人曰虞四邑之至,冀其与已合势,有虞度外援之心,而又自恃近城,故无斗志。

    莫有斗志。若败郧师,四邑必离。”莫敖曰:“盍请济师于王?”盍,何不也。济,益也。○盍,户各反。济,笺计反。对曰:“师克在和,不在众。商、周之不敌,君之所闻也。商,纣也。周武王也。传曰:“武王有乱臣十人。纣有亿兆夷人。”○亿,于力反。

    [疏]注“商纣”至“夷人”

    ○正义曰:《古文尚书·泰誓》曰:“受有亿兆夷人,离心离德。予有乱臣十人,同心同德。”昭二十四年传引之云“亦有离德”已与本小殊,此注改“予”为“武王”又倒其先后者,便文耳,虽言传曰,非传本文。刘炫云:欲以证商、周之不敌,故先少而后多,非便文。

    成军以出,又何济焉?”莫敖曰:“卜之。”对曰:“卜以决疑。不疑何卜?”遂败郧师于蒲sao,卒盟而还。卒盟贰、轸。

    郑昭公之败北戎也,在六年。齐人将妻之,昭公辞。祭仲曰:“必取之!君多內宠,子无大援,将不立。三公子,皆君也。”子突、子亹、子仪之⺟皆有宠。○妻,七计反,下注同。援,于眷反。亹,亡匪反,本或作斖。弗从。

    夏,郑庄公卒。初,祭封人仲⾜有宠于庄公,祭,郑地,陈留长垣县东北有祭城。封人,守封疆者,因以所守为氏。○疆,居良反。庄公使为卿。为公娶邓曼,生昭公,故祭仲立之。曼,邓姓。○为公,于伪反。曼音万。宋雍氏女于郑庄公,曰雍姞,生厉公。雍氏,姞姓,宋大夫也。以女妻人曰女。○雍,音于恭反。女,音尼据反,注“曰女”同。姞,音其吉反,又音其秩反。雍氏宗有宠于宋庄公,故诱祭仲而执之,祭仲之如宋,非会非聘,见诱而以行人应命。○应,应对之应。

    [疏]注“祭仲”至“应命”

    ○正义曰:传言诱而执之,则祭仲被诱如宋,在宋见执,执不在会,知非会也。被诱而往,知非聘也。直为见诱而以行人应彼宋命也。行人,谓行往宋耳。刘炫云:“杜欲成不称行人之义,故以行人言之。”

    曰:“不立突,将死!”亦执厉公而求赂焉。祭仲与宋人盟,以厉公归而立之。

    秋,九月,丁亥,昭公奔卫。已亥,厉公立。

    【经】十有二年,舂,正月。

    夏,六月,壬寅,公会杞侯、莒子,盟于曲池。曲池,鲁地。鲁国汶阳县北有曲⽔亭。○汶音问。

    秋,七月,丁亥,公会宋公、燕人,盟于穀丘。穀丘,宋地。燕人,南燕大夫。

    八月,壬辰,陈侯跃卒。无传。厉公也。十一年与鲁大夫盟于折。不书葬,鲁不会也。壬辰,七月二十三⽇,书于八月,从赴。○跃,羊略反。

    [疏]注“厉公”至“从赴”

    ○正义曰:跃为厉公,《世本》文也。庄二十二年传曰:“陈厉公,蔡出也。故蔡人杀五⽗而立之。”五⽗即佗。六年杀佗而厉公立也。《陈世家》以佗与五⽗为二人,言“蔡人为佗杀五⽗及桓公大于免而立佗,是为厉公。立七年,大子免之三弟跃、林、杵臼共弑厉公而跃立,是为利公。利公立五月卒,林立,是为庄公”案传五⽗佗一人,而《世家》‮为以‬二人。案经蔡人杀佗在桓公卒之明年,不得为佗立七年也。佗以六年见杀,跃以此年始卒,不得为跃立五月也。既以佗为厉公,又妄称跃为利公,《世本》本无利公,皆是马迁妄说。束晢言马迁分一人‮为以‬两人,以无为有,谓此事也。壬辰是七月二十三⽇,上有七月,书于八月之下,如此类者,注皆谓之⽇误。今云从赴者,以其终不可通,益欲两解故也。以五年正月甲戌已丑陈侯鲍卒,甲戌非正月之⽇,而以正月起文,传言再赴,是赴以正月也,彼以十二月之⽇为正月赴鲁,知赴者或有‮前以‬月之⽇从后月而赴,故‮此因‬以示别意。

    公会宋公于虚。虚,宋地。○虚,去鱼反。

    冬,十有一月,公会宋公于⻳。⻳,宋地。

    丙戌,公会郑伯,盟于武⽗。武⽗,郑地。陈留济阳县东北有武⽗城。○⽗音甫,地名。有⽗字者皆同甫音。

    丙戌,卫侯晋卒。无传。重书丙戌,非义例,因史成文也。未同盟而赴以名。○重,直用反,下同。

    [疏]注“重书”至“以名”

    ○正义曰:《舂秋》之中唯此重书⽇,其馀亦应有一⽇两事,各书⽇者,但更无其⽇,不可复知。计赴告之体,本应皆以⽇告史官,书策复应各书其⽇,但他国之告,或有详略,鲁史记注多违旧章,致使⽇与不⽇无复定准。及其仲尼书经,不以⽇月褒贬,或略或详,非此所急,故⽇月详略皆依旧文。此重书丙戌,非是义例,以旧史所重,故因史成文耳。

    十有二月,及郑师伐宋。丁未,战于宋。既书伐宋,又重书战者,以见宋之无信也。庄十一年传例曰“皆陈曰战”尢其无信,故以独战为文。○见,贤遍反。陈,直觐反。

    [疏]注“既书”至“为文”

    ○正义曰:《舂秋》之例,战不言伐,以其伐可知,故略其文也。伐者,讨有罪之辞。言战又言伐者,皆是罪彼所伐之国,此既书伐宋,又重书战者,以见宋之无信,言以锺鼓声其罪而伐之,彼不服罪,而反与我战,‮以所‬深责之也。庄二十八年,齐人伐卫,卫人及齐人战,此文亦当如彼,宜云及宋人战,今直言战于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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