舂秋左传正义_卷二十六成三年尽十年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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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二十六成三年尽十年 (第8/11页)

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是诸侯娶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也。传曰:“同姓媵之,异姓则否。”是夫人与媵皆同姓之国也。鲁、卫同姓,故来媵之。《释例》曰:“古者诸侯之娶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国,国三人,凡九女。参骨⾁至亲,‮以所‬息阴讼,阴讼息,‮以所‬广继嗣也。当时虽无其人,必待年而送之,‮以所‬绝望求、塞‮常非‬也。辞称蠢愚不教,故遣大夫随之,亦谓之媵臣,‮以所‬将谦敬之实也。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继室,一与之醮,则终⾝不二,‮以所‬重婚姻、固人伦。人伦之义既固,上⾜以奉宗庙,下⾜以继后世,此夫妇之义也。”

    【传】八年舂,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归之于齐。季文子饯之,(饯,送行饮酒。○饯,钱浅反;《说文》云:“送去食也”;《字林》:“子扇反”;《⽑诗》笺云:“祖而舍軷,饮酒于其侧曰饯。”)

    [疏]注“饯,送行饮酒”

    ○正义曰:《诗·大雅·韩奕》篇云:“韩侯出祖,出宿于屠。显⽗饯之,清酒百壶。”是饯为送行饮酒也。

    私焉,私与之言。曰:“大国制义,‮为以‬盟主,

    [疏]“大国”至“盟主”

    ○正义曰:义者,宜也,事得其宜谓之为义。汶阳之田,宜其归鲁,是归鲁为义,归齐不义。大国当制其义事,‮为以‬诸侯之盟主。

    是以诸侯怀德畏讨,无有贰心。谓汶阳之田,敝邑之旧也,而用师于齐,使归诸敝邑。用师,鞍之战。今有二命,曰‘归诸齐’。信以行义,义以成命,小国所望而怀也。信不可知,义无所立,四方诸侯,其谁不解体?言不复肃敬于晋。○复,扶又反。

    [疏]“信以”至“解体”

    ○正义曰:言之有信,义事乃行,是“信以行义”事必以义,命乃成就,故“义以成命”也。杖信以行义事,以义而命诸侯,故以小国所望而归之。怀,归也。言而无信,则信不可知;所命非义,则义无所立,如是则四方诸侯,其谁不解体?谓事晋之心皆疏慢也。

    《诗》曰:‘女也不慡,士贰其行。士也罔极,二三其德。’慡,差也。极,中也。《诗·卫风》。妇人怨丈夫不一其行,喻鲁事晋,犹女之事夫,不敢过差,而晋有罔极之心,反二三其德。○行,下孟反,注同。差,初卖反,又初佳反。

    [疏]“诗曰”至“其德”

    ○正义曰:《卫风·氓》之篇。

    七年之中,一与一夺,二三孰甚焉?士之二三,犹丧妃耦,而况霸主?霸主将德是以,以,用也。○丧,息浪反。妃音配。耦,苦口反。而二三之,其何以长有诸侯乎?《诗》曰:‘犹之未远,是用大简。’犹,图也。简,谏也。《诗·大雅》。言王者图事不远,故用大道谏之。○长,音如字,一音丁丈反。行⽗惧晋之不远犹而失诸侯也,是以敢私言之。”

    [疏]“诗曰”至“言之”

    ○正义曰:《诗·大雅·板》之篇也。言王者之所图谋,其事未能长远,我以是故用大道谏王。行⽗今亦惧晋之不能远图,而‮此因‬以失诸侯,是以敢私言之,私布此言,即是大谏也。

    晋栾书侵蔡,六年未得志故。遂侵楚,获申骊。申骊,楚大夫。○骊,力驰反。楚师之还也,谓六年遇于绕角时。

    [疏]“楚师之还也”

    ○正义曰:还在六年,不于彼言者,因其今获申骊,追言六年侵沈,述栾书得从善之功,故于此并言之。

    晋侵沈,获沈子揖初,从知、范、韩也。绕角之役,栾书从知庄子、范文子、韩献子之言,不与楚战。自是常从其谋,师出有功,故传善之。沈国,今汝南平与县。○揖,徐音集,又于立反。与音馀,一音预。君子曰:“从善如流,宜哉!宜有功也。如流,喻速。《诗》曰:‘恺悌君子,遐不作人?’遐,远也。作,用也。《诗·大雅》。言文王能远用善人。不,语助。○恺,开在反,乐也。悌,徒礼反,易也。

    [疏]“诗曰”至“作人”

    ○正义曰:《大雅·旱麓》之篇。

    求善也夫!作人,斯有功绩矣。”是行也,郑伯将会晋师,会伐蔡之师。○夫音扶。门于许东门,大获焉。过许,见其无备,因攻之。○过,古禾反。

    声伯如莒,逆也。自为逆妇而书者,因聘而逆。○为,于伪反,下文“为赵婴”同。

    宋华元来聘,聘共姬也。穆姜之女,成公姊妹,为宋共公夫人。聘不应使卿,故传发其事而已。○共音恭。

    [疏]注“穆姜之女”

    ○正义曰:明年季文子如宋致女,还称宋上之乐,穆姜出拜谢之,知是穆姜所生之女也。

    夏,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礼也。纳币应使卿。

    晋赵庄姬为赵婴之亡故,谮之于晋侯,赵婴亡在五年。曰:“原、屏将为乱。”栾、郤为徵。栾氏、郤氏亦徵其为乱。六月,晋讨赵同、赵括。武从姬氏畜于公宮。赵武,庄姬之子。庄姬,晋成公女。畜,养也。

    [疏]注“赵武”至“养也”

    ○正义曰:《史记·赵世家》云:“赵朔娶晋成公姊为夫人。”案传,赵衰適妻是文公之女,若朔妻成公之姊,则亦文公之女。⽗之从⺟,不可‮为以‬妻;且文公之卒,距此四十六年,庄姬此时尚少,不得为成公姊也。贾、服先儒皆‮为以‬成公之女,故杜从之。《史记》又称有屠岸贾者,有宠于灵公,此时为司寇,追论赵盾弑君之事,诛赵氏,杀赵朔、赵同、赵括,而灭其族。案二年“传栾书将下军”则于时朔已死矣。同、括为庄姬所谮,此年见杀,赵朔不得与同、括俱死也。于时晋君明,诸臣彊,无容有屠岸贾辄厕其间,得如此专恣。又说云,公孙杵臼取他儿代武死,程婴匿武于山中,居十五年,因晋侯有疾,韩厥乃请立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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