舂秋左传正义_卷二十九襄元年尽四年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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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二十九襄元年尽四年 (第6/11页)

   晋侯使和组⽗告于诸侯。告陈服。秋,叔孙豹及诸侯之大夫及陈袁侨盟,陈请服也。其君不来,使大夫盟之,匹敌之宜。

    晋侯之弟扬⼲乱行于曲梁,行,陈次。○行,户郞反,注同。陈,直觐反。魏绛戮其仆。仆,御也。

    [疏]“魏绛戮其仆”

    ○正义曰:以车乱行,是御者之罪,故戮其仆也。《周礼》司寇之属有掌戮之官。郑玄云:“戮,犹辱也。既斩杀又辱之。”其职云:“掌斩杀贼谍而膊之。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杀人者,踣诸巿肆之三⽇。”郑玄云:“膊,谓去⾐磔之。焚,烧也。辜,谓磔之。踣,僵尸也。肆,犹申也,陈也。”彼膊、焚、辜、肆,皆谓陈以示人。然则此言戮者,非徒杀之而已,乃杀之以徇诸军。昭四年,楚戮庆封,负之斧钺,以徇于诸侯,先徇乃杀之也。成二年,韩献子既斩人,郤子使速以徇,是杀之而后徇也。此戮即彼徇之谓也。文十年,楚申舟抶宋公之仆以徇。或曰:国君不可戮也。彼抶以徇,亦称为戮。下云“至于用钺”当是杀之,乃以徇也。

    晋侯怒,谓羊⾆⾚曰:“合诸侯,‮为以‬荣也。扬⼲为戮,何辱如之?必杀魏绛,无失也!”对曰:“绛无贰志,事君不辟难,有罪不逃刑,其将来辞,何辱命焉?”言终,魏绛至,授仆人书,仆人,晋侯御仆。

    [疏]“事君”至“不逃刑”

    ○正义曰:此言绛之宿心旧行耳,非独为此事而言也。服虔云:“谓敢斩扬⼲之仆,是不辟获死之难。”然则斩仆,依军法也。岂是绛之罪,而得谓之有罪不逃刑乎?不逃,不辟此事,自亦是矣。要本其宿心,非是专为此事也。

    将伏剑。士鲂、张老止之。公读其书曰:“⽇君乏使,使臣斯司马。斯,此也。

    [疏]“将伏剑”

    ○正义曰:谓仰剑刃,⾝伏其上,而取死也。

    臣闻师众以顺为武,顺,莫敢违。军事有死无犯为敬。守官行法,虽死不敢有违。君合诸侯,臣敢不敬?君师不武,执事不敬,罪莫大焉。臣惧其死,以及扬⼲,无所逃罪,惧自犯不武不敬之罪。不能致训,至于用钺。用钺斩扬⼲之仆。○钺音越。

    [疏]“臣闻”至“用钺”

    ○正义曰:臣闻师旅兵众,顺从上命,莫敢违逆,是为威武。此据在军之众也。军旅之事,守官行法,欲讨罪人,虽有死难,不敢辟死,犯违法令,而从舍罪人,是为共敬也。君命既合诸侯,臣岂敢畏惧死罪,放舍罪人。不为共敬也?今君之师众违命乱行,既已不武,谓扬⼲也。执事之臣,畏惧其死罪,不戮罪人,是为不敬,魏绛自谓也。不武不敬,罪莫大焉。是扬⼲与已,皆有大罪。臣若不讨,非直臣有死罪,扬⼲亦合有死罪。臣惧⾝之死罪,连及扬⼲,是臣罪更重,无所逃辟重罪也。不能以礼渐致教训,至于用钺以斩其仆,是臣之罪重也。

    臣之罪重,敢有不从,以怒君心?言不敢不从戮。请归死于司寇。”致尸于司寇,使戮之。公跣而出,曰:“寡人之言,亲爱也。吾子之讨,军礼也。寡人有弟,弗能教训,使⼲大命,寡人之过也。子无重寡人之过,听绛死为重过。○跣,先典反,重,直用反,注同。敢‮为以‬请。”请使无死。晋侯以魏绛为能,以刑佐民矣。反役,与之礼食,使佐新军。群臣旅会,今欲显绛,故特为设礼食。○食音嗣,注同,又如字。特为,于伪反。

    [疏]“与之礼食”

    ○正义曰:“与之礼食”者,若公食大夫礼以大夫为宾,公亲为之特设礼食。○“使佐新军”

    ○正义曰:服虔云:“‮是于‬魏颉卒矣,使赵武将新军代魏颉,升魏绛佐新军代赵武也。”《世族谱》,魏颗、魏绛,俱是魏焠之子。颗长,生颉,则绛,是颉之叔⽗。颗别为令狐氏,绛为魏氏。盖颗长而庶,绛幼而適故也。《魏世家》,武子生悼子,悼子生绛。则绛是犨孙。计其年世,孙应是也。先儒悉皆不然,未知何故。

    张老为中军司马,代魏绛。士富为侯奄。代张老。士富,士会别族。

    楚司马公子何忌侵陈,陈叛故也。

    许灵公事楚,不会于鸡泽。冬,晋知武子帅师代许。

    【经】四年,舂,王三月,己酉,陈侯午卒。(前年大夫盟鸡泽。三月无己酉,⽇误。)

    夏,叔孙豹如晋。

    秋,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成公妾,襄公⺟。姒,杞姓。

    [疏]注“成公”至“杞姓”

    ○正义曰:二年,齐姜薨,葬者是成公夫人,故此为成公之妾也。据传匠庆之言,知是襄公之⺟。以子既为君,故得称夫人而言薨也。于时诸国,杞、鄫之徒,皆姒姓据大者言之,故云“姒,杞姓”疑是杞女,而未审故也。

    葬陈成公。无传。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无传。定,谥也。赴同祔姑,反哭成丧,皆以正夫人礼,⺟以子贵,逾月而葬,速。

    [疏]注“定谥”至“葬速”

    ○正义曰:谥法:纯行不慡曰定。旧说:妾子为君,其⺟不得成为夫人,故杜详言之。于例亦同称薨也。祔姑,称小君也。反哭成丧,书葬也。今定姒三礼皆具,薨葬备文,皆以正夫人之礼者,由⺟以子贵故也。《释例》曰:“凡妾子为君,其⺟犹为夫人,虽先君不命其⺟,⺟以子贵。其適夫人薨,则尊得加于臣子,而內外之礼,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丧,责以小君不成。成风之丧,王使来会葬,传曰‘礼也’。夫人姒氏薨葬,皆以礼备为文,明季子虽议从略贱,闻匠庆之言,惧而备礼,殡葬无阙也。《礼》,公子为其⺟练冠縓缘,既葬除之。及其嗣位为君,非复公子,適⺟薨,则申其⺟尊。而先儒同之公子,亦谬矣。”是杜言妾⺟得为夫人之意也。季孙初议,欲不成定姒之丧。匠庆以君长惧之,乃略取季孙之木。君子谓之“多行无礼必自及”也。则季孙初议,是无礼也。既季孙议为无礼,明知于礼得成,是知妾⺟成尊,是为正法。但尊无二上,適⺟若在,君尚不得尽礼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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