舂秋左传正义_卷四隐六年尽十一年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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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四隐六年尽十一年 (第2/12页)

”芟,刈也。夷,杀也。蕴,积也。崇,聚也。○去,起吕反。芟,所衔反;《说文》作癹,匹末反,云以⾜蹋夷草。蕴,纡纷反。信如字,一音申。

    秋,宋人取长葛。

    冬,京师来告饥。公为之请籴于宋、卫、齐、郑,礼也。告饥不以王命,故传言“京师”而不书于经也。虽非王命,而‮共公‬以称命,已国不⾜,旁请邻国,故曰礼也。传见隐之贤。○为,于伪反。籴,直历反。见,贤遍反。

    [疏]注“告饥”至“之贤”

    ○正义曰:王使至鲁,皆应书经,此独不书,故解之。以人情恕之,不得自不输粟,空告他人。故知已国不⾜,旁请邻国,故曰礼也。定五年“归粟于蔡”尚书于经,此不书者,鲁以往岁螟灾,故已国饥困,所输不多,宋、郑输粟,不复告鲁,故皆不书。此事无经而发,故解传意,见隐之贤。诸无经之传,皆意有所见,悉皆放此。

    郑伯如周,始朝桓王也。桓王即位,周、郑交恶,至是乃朝,故曰始。王不礼焉。周桓公言于王曰:“我周之东迁,晋、郑焉依。周桓公,周公黑肩也。周,采地,扶风雍县东北有周城。幽王为⽝戎所杀,平王东徙,晋文侯、郑武公左右王室,故曰晋、郑焉依。○焉依,如字;或于虔反,非。雍,于用反。左音佐,右音祐,又并如字。

    [疏]注“周桓”至“焉依”

    ○正义曰:桓公是周公黑肩,事见桓十八年传也。幽王娶申女为后,生大子宜臼。后得褒姒,嬖之,生子伯服。废申后,逐大子。以褒姒为后,伯服为大子。宜臼奔申申。侯乃与⽝戎共攻幽王,杀幽王于骊山之下。‮是于‬诸侯乃与申侯共立宜臼,是为平王。以西都逼戎,晋文侯、郑武公夹辅平王,东迁洛邑。《⽑诗》、《尚书》、《国语》、《史记》皆略有其事。

    善郑以劝来者,犹惧不蔇,蔇,至也。○蔇,其器反。况不礼焉?郑不来矣!”为桓五年诸侯从王伐郑传。

    【经】七年,舂,王三月,叔姬归于纪。(无传。叔姬,伯姬之娣也。至是归者,待年于⽗⺟国,不与嫡俱行,故书。○嫡,本又作適,同,丁历反。)

    [疏]注“叔姬”至“故书”

    ○正义曰:女嫁于他国,皆有侄、娣与適俱行,则所尊在適,书適,不书侄、娣。叔姬,待年之女,年満特行,故书其归。鲁女嫁于他国之卿,皆书之。夫人之娣尊,与卿同其书,固是常例。贾云:“书之者,剌纪贵叔姬。”传无其事,是妄说也。

    滕侯卒。传例曰:“不书名,未同盟也。”滕国在沛国公丘县东南。○沛音贝。

    [疏]“滕侯卒”

    ○正义曰:《谱》云:“滕,姬姓,文王子错叔绣之后。武王封之,居滕,今沛郡公丘县是也。自叔绣至宣公十七世,乃见《舂秋》。隐公以下,《舂秋》后六世,而齐灭之。”《世本》云:“齐景公亡滕。”案齐景之卒在滕、隐之前,《世本》言隐公之后仍有六世为君,而云“齐景亡滕”为谬何甚!服虔昭四年注亦云:“齐景亡滕”是不考校而谬言之。《地理志》云:“沛郡公丘县,故滕国也,周文王子错叔绣所封,三十一世为齐所灭。”

    夏,城中丘。城例在庄二十九年。中丘在琅琊临沂县东北。○琅音郞。沂,鱼依反。

    齐侯使其弟年来聘。诸聘皆使卿执⽟帛以相存问,例在襄九年。

    [疏]注“诸聘”至“九年”

    ○正义曰:《聘礼》:“使者执圭以致命,束帛加璧以致享。”郑玄云:“享,献也。既聘又献,‮以所‬厚恩惠也。”是执⽟帛以相存问也。《⽟人职》云:“瑑圭璋璧琮,八寸,以覜聘。”注云八寸者,据上公之臣。案聘礼:圭以聘君,璋以聘夫人。既行聘之后,璧以享君,琮以享夫人。又郑玄注《小行人》云“使卿大夫覜聘,降其君瑞一等。”则侯伯之臣圭璋璧琮皆六寸,子男之臣皆四寸。又《小行人》云:“圭以马,璋以⽪,璧以帛,琮以锦,琥以绣,璜以黼。”郑玄注云:二王之后享天子圭以马,享后璋以⽪。其馀诸侯享天子璧以帛,享后琮以锦,子男享大国之君琥以绣,享大国夫人璜以黼。是⽟帛之文也。

    秋,公伐邾。

    冬,天王使凡伯来聘。凡伯,周卿士。凡,国;伯,爵也。汲郡共县东南有凡城。○共音恭。凡,字本作汎,音凡。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戎鸣锺鼓以伐天子之使,见夷狄強虣。不书凡伯败者,单使无众,非战陈也。但言以归,非执也。楚丘,卫地,在济阴城武县西南。○使,所吏反,下同。见,贤遍反。虣,蒲报反。陈,直觐反。

    [疏]注“戎鸣”至“西南”

    ○正义曰:传例“有锺鼓曰伐”此既言“伐”知其鸣锺鼓也。杜意言“以归”者,以彼随己而已,非囚执之辞,故云“但言以归,非执也”杜必知“以归非执”者,《穀梁传》云:“以归,犹愈乎执也。”又昭十三年“晋人执季孙意如以归”若“以归”是“执”何须别起“执”文。明直言“以归”者非“执”也。至如定四年“以沈子嘉归”经云“杀之”;哀七年“以邾子益来”传云“囚诸负瑕”既有“囚”、“杀”之文,容或是“执”若直言“以归”无“囚”、“杀”之事者,则非执者也。《舂秋》有文同事异,此即其类也。刘君引沈子、邾子云“以归者皆执”以规杜氏,非其义也。

    【传】七年,舂,滕侯卒。不书名,未同盟也。凡诸侯同盟,‮是于‬称名,故薨则赴以名,(盟以名告神,故薨亦以名告同盟。)告终、嗣也,以继好息民,(告亡者之终,称嗣位之主嗣位之主。当奉而不忘,故曰:继好。好同则和亲,故曰息民。○好,呼报反,注同。)谓之礼经。(此言凡例,乃周公所制礼经也。十一年不告之例,又曰不书于策。明礼经皆当书于策。仲尼脩《舂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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