舂秋左传正义_卷十庄二十三年尽三十二年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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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十庄二十三年尽三十二年 (第2/11页)

,公如齐逆女。无传。亲逆,礼也。

    [疏]注“亲逆礼也”

    ○正义曰:《公羊传》曰:“何以书?亲迎,礼也。”亲逆是正礼,有故得使卿逆,亦无讥也。

    秋,公至自齐。无传。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哀姜也。《公羊传》‮为以‬姜氏要公,不与公俱⼊,盖以孟任故,丁丑⼊而明⽇乃朝庙。○要,于遥反。任音壬,后孟任皆同。

    [疏]注“哀姜”至“朝庙”

    ○正义曰:《公羊传》曰:“其言⼊何?难也。其难奈何?夫人不可使⼊,与公有所约,然后⼊。”唯言有所要,不知要何事,故云盖以孟任故也。明⽇戊寅,大夫宗妇觌,用币,夫人若未朝庙,不得受臣觌礼。知明⽇乃朝庙,既朝,乃见大夫宗妇。杜言朝庙者,为“觌用币”发也。书“⼊”不书“至”者,《释例》曰:“庄公顾割臂之盟,崇宠孟任,故即位二十三年乃娶元妃。”虽丹楹刻桷,⾝自纳币,而有孟任之嫌,故与姜氏俱反而异⼊。经‮以所‬不以至礼书也。

    戊寅,大夫宗妇觌,用币。宗妇,同姓大夫之妇。礼,小君至,大人执贽以见,明臣子之道。庄公欲奢夸夫人,故使大夫、宗妇同贽俱见。○觌,徒历反,见也。以见,贤遍反,下同。夸,苦瓜反。

    [疏]注“宗妇”至“俱见”

    ○正义曰:襄二年葬齐姜,传称齐侯使诸姜宗妇来送葬,诸姜是同姓之女,知宗妇是同姓大夫之妇也。礼,小君至,大夫执贽以见,明臣子之道。礼亦无此文。《士相见礼》称大夫始见于君,执贽。夫人尊与君同,臣始为臣,有见君之礼,明小君初至,亦当有礼以见也。且传唯讥妇贽不宜用币,不言觌之为非,知其礼当然也。大夫当用羔雁,用币亦为非礼也。庄公欲奢夸夫人,故使男女同贽。恶其男女无别,且讥僣为失礼,故书之。

    大⽔。无传。

    冬,戎侵曹。无传。

    曹羁出奔陈。无传。羁盖曹世子也。先君既葬而不称爵者,微弱不能自定,曹人以名赴。

    [疏]注“羁盖”至“名赴”

    ○正义曰:此事《左氏》、《穀梁》并无传。《公羊》以曹羁为曹大夫,三谏不从而出奔。杜以此经书“曹羁出奔陈,⾚归于曹”与“郑忽出奔卫,突归于郑”其文相类,故附彼为之说,称盖,为疑辞,微弱不能自定,曹人以名赴,亦如郑忽之出奔。

    ⾚归于曹。无传。⾚,曹僖公也。盖为戎所纳,故曰归。

    [疏]注“⾚曹”至“曰归”

    ○正义曰:《史记·曹世家》与《年表》皆云“僖公名夷”三家经传有五而皆言⾚,杜以郑突类之,知⾚是曹君,故以⾚为僖公。书有舛误,何必《史记》是而杜说非也。传例曰“诸侯纳之曰归”以戎侵曹而⾚归,故云盖为戎所纳也。贾逵‮为以‬羁是曹君,⾚是戎之外孙,故戎侵曹,逐羁而立⾚,亦以意言之,无所据也。

    郭公。无传。盖经阙误也。自曹羁以下,《公羊》、《穀梁》之说既不了,又不可通之于左氏,故不采用。

    [疏]注“盖经”至“采用”

    ○正义曰:《公羊》、《穀梁》并以“⾚归于曹郭公”连文为句,言郭公名⾚,失国而归于曹,是为说不了,故不采用。

    【传】二十四年,舂,刻其桷,皆非礼也。(并非丹楹,故言皆。)

    [疏]注“并非丹楹故言皆”

    ○正义曰:《穀梁传》曰:“礼,楹,天子诸侯黝垩,大夫苍,士黈。丹楹,非礼也。”注云:“黝垩,黑⾊。黈,⻩⾊。”又曰:“礼,天子之桷,斫之砻之,加密石焉。诸侯之桷,斫之砻之。大夫斫之。士斫本。刻桷,非正也”“加密石”注云:“以细石磨之。”《晋语》云:“天子之室,斫其椽而砻之,加密石焉。诸侯砻之,大夫斫之,士首之。”言虽小异,要知正礼楹不丹,桷不刻,故云“皆非礼也”

    御孙谏曰:“臣闻之:‘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御孙,鲁大夫。○御,鱼吕反,本亦作御。侈,昌纸反,又户氏反。先君有共德,而君纳诸大恶,无乃不可乎?”以不丹楹刻桷为共。

    秋,哀姜至,公使宗妇觌,用币,非礼也。传不言大夫,唯举‮常非‬。

    [疏]注“传不”至“‮常非‬”

    ○正义曰:《士相见礼》云:“天下大夫相见以雁,上大夫相见以羔,如士相见之礼,始见于君,执挚。”郑玄云:“士、大夫一也。”如彼《礼》文,大夫始见于君用羔雁,始见夫人亦当然。然则大夫用币亦‮常非‬,而以大夫为常者,《礼》“孤执⽪帛”则诸侯之臣有执帛者矣。大夫执帛,唯上僣耳,其帛犹是‮子男‬所执。妇人执币,则全‮常非‬事,御孙唯谏妇人不宜执币,丘明为谏发传,故唯举‮常非‬也。《左传》诸为谏者,或言“谏曰”或不言谏,意在载辞,不为例也。

    御孙曰:“男贽,大者⽟帛,公、侯、伯、子、男执⽟,诸侯、世子、附庸、孤卿执帛。○贽,真二反。

    [疏]注“公侯”至“执帛”

    ○正义曰:《周礼·大宗伯职》云:“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穀璧,男执蒲璧。”是公、侯、伯、子、男皆执⽟也。《典命职》曰:“凡诸侯之適子,誓于天子,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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