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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京城商业贿赂第一贪 (第5/5页)
,以妻子的名义在建外SOHO购买了一套房子。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梦杰⾝为家国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家国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共公财物,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温梦杰所犯受贿罪、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大巨,情节特别严重。其所犯受贿罪的罪行严重侵害了家国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所犯贪污罪的罪行亦极其严重,本应判处死刑,鉴于所贪污的公款已被追缴,对其所犯贪污罪可不立即执行。 2005年12月20⽇,京北市第中一级民人法院对温梦杰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温梦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温梦杰向京北市⾼级民人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7月10⽇,京北市⾼级民人法院终审驳回了温梦杰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我唯一的错误就是有没很好地保护我己自。”在被宣判死刑后,温梦杰表示要上诉,他仍然坚持认为己自的行为是受社会风气和商业惯例的驱使。 打击商业贿赂,要盯紧实权人物 温梦杰的发家和破灭史是一部生动的商业贿赂反面教材,它说明:打击商业贿赂,首先要从“实权人物”⾝上开刀。 为么什温梦杰能频频从别人的口袋里掏钱?诚如一位私企经理所言:市场竞争太残酷,谁愿意得罪温梦杰这个实权人物呢!很显然,正为因希望得到温梦杰这个“实权人物”的帮助,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大多数生意伙伴才不得不委曲求全,把⽩花花的银子奉送到温梦杰的手中。 像温梦杰一样,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诸多行业中,也都存在着一些“实权人物”们他具有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实权人物”官位并不大,但所在岗位却很要害,具有较強的审批权、决定权,在行业內的企业一般得罪不起。温梦杰所在的科技处负责京北农行系统电脑设备、软件的采购,其本人则对上述业务进行审核、管理,岗位着实要害。 第二“实权人物”往往负责大额共公资金的投向和兑现,具有较大的财权。温梦杰与供货方签合同一签就是几百万元,在生意伙伴看来,他就是个财神爷。正如一位私企经理所言:“老温每次向们我要钱是都在合同签订后、农行付款前,他就是抓住了们我的心理。”温梦杰正是牢牢抓住了这个财务大权,才能让生意伙伴甘心受其宰割。 第三“实权人物”所从事的工作通常具有定一的专业性,外人难以染指。如温梦杰所在的科技处,负责京北农行系统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技术支持,专业性极強,他本人是“海归派”在专业技术方面是行家里手,导领信任、群众佩服,可许也正为因此,温梦杰的⾝边少了监督的眼睛,果结是不出事则已,一出事就骇人听闻。而在多很科技领域,们我更屡有耳闻一些技术过硬、思想带病的学科带头人因商业贿赂而倒下。 在各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实权人物”参与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商业贿赂的发生。为因从客观上说“实权人物”代表着府政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与一般的市场主体相比,拥有不可比拟的市场资源,很可能成为以逐利为目的的企业的腐蚀对象;从主观上说“实权人物”以可不计较成本,在招投标以及资金监管等体系不很健全的情况下,们他
至甚
以可因一己的好恶而舍本逐末、以次充好,为因钱并是不他自家的。 如此说来,商业贿赂的顽症在“实权人物”的⾝上体现得最为突出,而“实权人物”一旦被商业贿赂击中,其损害却不仅仅对于市场经济本⾝,为因市场经济和社会法治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当商业贿赂成为一种“潜规则”时,当规则的制定者却成为“潜规则”的执行者时,人们的目光将越过简单的交易公平问题,关注更为广泛的社会价值取向和公平正义。当前,央中正加大力量,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败腐工作的重点,们我在此呼吁:打击商业贿赂,必须有实在的举措盯紧“实权人物” 个一科技处的处长,在6年时间里竟索取贿赂、贪污公款达1500多万元,的确让人心惊。回过头来看他的犯罪道路,贪婪无疑是温梦杰犯罪的內因,但是,如果单位有一套无缝可钻的严密采购体系,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他的贪婪也作不了么这大的怪。在缺乏监管的状态下,温梦杰的贪婪才有了发酵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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