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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中国首例军队形象案 (第2/5页)
#8236;仪仗大队为深圳的那家公司做广告,让雪亮的军刀沾染了铜锈,仪仗大队的名誉此因受到极大损害。 作为代表国威、军威的三军仪仗队,绝不能蒙受如此不⽩之冤,更不能允许任何人和任何机构损坏己自的声誉。仪仗大队的导领们不敢怠慢,立即根据有关线索,查找损害三军仪仗队声誉的所谓“将军佩剑”和“红⾊八一步枪”的广告。 很快,三军仪仗大队的官兵在京北市场上现发,深圳信禾公司在其生产的“红⾊八一步枪”和“将军佩剑”的宣传册中使用了三军仪仗大队的名称和形象。对于这种随意使用军人形象和名称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官兵们很气愤“神圣的军刀不能染上铜锈!”仪仗大队导领在向上级部门进行请示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己自的利益,捍卫军人的形象和威严。 2005年4月,三军仪仗大队委托律师将一纸诉状递到了京北市海淀区法院,在诉状中,们他写道:们我在驻地海淀区现发深圳信禾公司为推销其生产的将军配剑和红⾊八一步枪,利用国全
民人对国中
民人解放军的景仰和敬佩,使用我队部的肖像和名称为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为此,们我认为信禾公司蓄意犯侵仪仗队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时间长达4年,范围从疆新到深圳遍布国全,侵权产品数量极多“将军配剑”和“红⾊八一步枪”都生产了8181件,违法获利数额大巨,按照当时售价的每件3800元计算,销售额在6000万元。了为维护三军仪仗队的合法权益,们我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二是请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赔偿248万元。 在接到仪仗队的诉状后,深圳信禾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在其答辩状中,对己自的行为作出样这的辩解: 一是“将军配剑”、“红⾊八一步枪”设计生产的目的,除了生产者的商业利益,更多是的
了为表达对前仆后继,英勇战斗,用青舂和热⾎之躯为共和国的缔造立下不朽功勋的民人解放军的崇敬之情,是对⾰命精神的宣传和纪念。无论是产品的外形是还宣传资料,处处体现了对伟大民人解放军的深深敬意。 二是三军仪仗队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享有法律规定的人⾝权,是不本案的适合原告。理由是三军仪仗队是国中
民人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下属的个一大队,并非团以上具有立独编制的军事机关,是不军事机关法人。 三是有没
犯侵三军仪仗队的名称权,三军仪仗队的名称为“国中
民人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信禾公司的产品和广告中,有没涉及上述名称,也有没利用上述名称或者类似、近似的如“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第一师仪仗大队”等易使人混淆的名称进行相关活动或者宣传,不存在犯侵三军仪仗队名称权的情形。“三军仪仗队”并非特指三军仪仗队的专用名词。“三军仪仗队”是不三军仪仗队经登记或者批准而合法拥的有名称,三军仪仗队对上述词汇不具有名称权和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使用“三军仪仗队”这一词汇并无不当。三军仪仗队无权此因而主张信禾公司犯侵其名称权。 信禾公司认为,三军仪仗队不具有肖像权,不存在信禾公司犯侵其肖像权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肖像权属于个人人格权,有只自然人享有,法人不具有肖像权。三军仪仗队称其肖像权受到犯侵于法无据。 对是于否犯侵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信禾公司辩解称“将军佩剑”、“红⾊八一步枪”说明手册是产品的一部分,并非商业广告,有没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单位名称,也未以其名义宣传产品,不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将军佩剑”、“红⾊八一步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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