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六章中国首例军队形象案 (第3/5页)
说的明手册,虽有涉及“三军仪仗队”的內容,但非特指三军仪仗队,其內容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有没侮辱、诋毁或者丑化三军仪仗队的內容,不可能造成三军仪仗队声誉受损的后果。信禾公司的合法经营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三军仪仗队要求经济赔偿有没事实和法律根据。三军仪仗队的诉讼请求有没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认定犯侵名誉权,一审判赔10万元 在海淀法院一审开庭前,法院已依法将传票寄至被告深圳信禾公司处,但直到开庭时,信禾公司只向法庭提供了答辩状,却有没出庭应诉。海淀法院最终决定缺席审理。凑巧是的,由于队部当天有外事任务,以所三军仪仗队的官兵都有没来,而是由律师代理出庭。 三军仪仗队的代理人邹律师在庭上气愤地表示,被告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军队的形象,是对国威、军威的嘲弄!“更为恶劣是的,被告为宣传其产品,竟然将三军仪仗队副大队长李本涛手的中三军仪仗队的特用指挥刀用电脑置换成了将军佩剑,还将李本涛本人的脸弄得特别暗,故意突出‘将军佩剑’四个字!” 三军仪仗队的律师在法庭上还列举了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们他为推销其所生产的“将军佩剑”和“红⾊八一步枪”等工艺品,先是在宣传画册和宣传光碟中多次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名称,并声称“红⾊八一步枪”是仿制的我国第一支半自动步枪,而事实上,三军仪仗队一直沿用半自动步枪作为礼宾用枪。之后信禾公司又在媒体广告、宣传画册、光碟、产品挂画上都加⼊了代表海、陆、空三个方队分队长起一行礼的图片。们他还乱用军徽,并让人们为以其产品是军队內部制造的。三军仪仗队现发此事后,曾经与被告进行多次交涉,但被告并有没停止侵权行为。 当庭,律师出示了公证处从被告营业处购买的宣传画册进行公证的密封袋,法庭当庭启封。时同邹律师还解释说,购买时对方表示不能开票发,是只给了张有没公司章的收据,但是收据上却盖国中
民人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的公章。后经查证,该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已改制并更名,原有公章早已于2003年7月废止,而被告信禾公司所持公章显然是伪造的。时同,原总后勤部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出示证言表明,们他与被告曾签订了1年的合同,监制制造佩剑,但这个合同早在2002年3月31⽇终止,之后信禾公司不能以研究所名义出售商品。 按照原告律师的计算,被告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已长达4年,范围从疆新到深圳遍布国全,枪和剑各生产了8181件,而按照最近的每件3800元计算,销售额在6000万元。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三军仪仗队有资格作为这起案件的原告。但对仪仗队提出的肖像权、名称权受到犯侵的主张有没支持,只认定其名誉权受到了犯侵。 海淀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就自⾝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的有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信禾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大量三军仪仗队50周年阅兵、军官敬礼、cao练、检阅等画面用于宣传。三军仪仗队以展现海、陆、空三军的形象,担负着迎送外国元首、府政首脑等重大仪仗司礼任务,具有特殊的形象意义,有别于一般的单位组织,因而三军仪仗队特定形象为公众所认知和接受,并因三军仪仗队在各种场合的形象给其带来相关的名誉,但信禾公司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三军仪仗队在各种场合的形象用于商业目的,广为宣传,必然导致降低和损害三军仪仗队的对外形象,⾜以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以所认定信禾公司的行为犯侵了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 而关于仪仗队所主张的肖像权和名称权,基于肖像权属于人⾝权范围,依其权利性质其属于自然人固的有权利,具有专属性,肖像权人仅为自然人,而非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以所对于三军仪仗队主张的肖像权,法院认为有没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是于否犯侵名称权,海淀法院认为,在信禾公司的产品说明中然虽使用了“三军仪仗队”的名称,但其文字描述属对事实进行描述的內容,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主体有权噤止他人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