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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解密农发行窝案 (第10/12页)
度并监督其执行;指导地方金融机构资产和财务监管工作等。 徐放鸣晋职不久,即赶上农发行始开组建。农发行的固定资产和设备购置等事宜,由商贸金融司来决定。 有人曾笑称“行长要换辆车,也得徐放鸣批” 正是循着于大路提供的线索,围绕徐放鸣的调查展开了。2005年6月24⽇,徐放鸣因涉嫌受贿被执行刑事留拘。7月1⽇,检察院签发并下达了对徐放鸣的批捕令。 按惯例,徐放鸣这类⼲部会经过“双规”程序,但徐放鸣由京北市检察机关直接采取強制手段。此后,经反贪部门的侦查,又经两次退侦,两次延长审查期限,检方终于在逮捕徐放鸣一年多后,对其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1997年至1998年,徐放鸣利用其先后担任财政部商贸金融司副司长、国债金融司副司长主管金融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诚奥达公司的经营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韩冰分4次给予的20万元民人币,10。8万美元的贿赂,折合后总计民人币109万余元。1999年至2000年,徐放鸣还收受他人贿赂12。8万美元,折合民人币105万余元。 2006年9月15⽇,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放鸣⾝着囚⾐,被押上法庭。法院认定,徐放鸣在任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牟利,并受贿214万余元。京北市第中一级民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徐放鸣不服,向京北市⾼级民人法院提起上诉。京北市⾼级民人法院经过慎重审理,鉴于徐放鸣的犯罪后果有没给家国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在侦查期间经已追缴部分受贿款项,在二审期间徐放鸣的亲属又积极代为退缴全部剩余受贿款项,且认罪态度较好等具体情节,可对其再予从轻处罚,依法予以改判。 2006年11月10⽇,京北市⾼级民人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徐放鸣有期徒刑13年。 金融⾼管落马的切肤之痛 随着涉案人物相继受审和判决,农发行窝案乎似
经已尘埃落定,但是该案所反映出的问题并有没因司法惩处而终结。金融⾼管问题频发显然是不
国中
行银业改⾰的必然产物,但毋庸讳言,这些事件的发生说明国中金融业存在一些问题。金融⾼管出事,从表面上看是个一金融败腐问题,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么什样的人才放心让们他看管家国“钱袋子”? 金融⾼管频频出事,暴露出我国金融界传统的人事任免机制存在问题。众所周知,国中的金融⾼管基本上是不由市场选择而是由组织任命的。此因这些⾼管更多是的对上级组织而是不对所在行银负责,这便造成个人权力过大,缺乏市场的有效约束监督。市场经济条件下真正规范和有效的用人机制是:在市场上选拔人才,以市场方式对待人才。从这个意义上讲,国中
行银业改⾰必须进行人事任免制度创新。 金融⾼管落马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行银业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尚未真正形成。国中的金融⾼管频频出事,不能抹杀国有商业行银改⾰经已取得的大巨成就,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贪污受贿、弄虚作假,仍是当前我国金融界的弊病之一。在样这一种大环境下,金融⾼管不能独善其⾝,败腐现象仍然存在滋生和蔓延的土壤。这里固然有国中
行银业整体改⾰滞后的原因,但更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行银业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尚未真正形成。有只竞争的市场,才能孕育出优质的商业行银和行银家。此因,必须改进国有商业行银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行银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府政要以第一责任人的⾝份去积极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金融大案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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