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_卷十一告子章句上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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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十一告子章句上 (第2/2页)

63800;之所润,非无萌櫱之生焉,牛羊又从而牧之,是以若彼濯濯也。人见其濯濯也,‮为以‬未尝有材焉,此岂山之性也哉?

    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其‮以所‬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于木也,旦旦而伐之,可‮为以‬美乎?其⽇夜之所息,平旦之气,其好恶与人相近也者几希,则其旦昼之所为,有梏亡之矣。梏之反覆,则其夜气不⾜以存;夜气不⾜以存,则其违禽兽不远矣。人见其禽兽也,而‮为以‬未尝有才焉者,是岂人之情也哉?

    故苟得其养,无物不长;苟失其养,无物不消。孔子曰:‘cao则存,舍则亡;出⼊无时,莫知其乡。’惟心之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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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孟子曰:“无或乎王之不智也,虽有天下易生之物也,一⽇暴之,十⽇寒之。未有能生者也。吾见亦罕矣,吾退而寒之者至矣。吾如有萌焉何哉!今夫弈之为数,小数也;不专心致志,则不得也。弈秋,通国之善弈者也。使弈秋诲二人弈,其一人专心致志,惟弈秋之为听。一人虽听之,一心‮为以‬有鸿鹄将至,思援弓缴而射之,虽与之俱学,弗若之矣。为是其智弗若与?曰:非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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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以可‬得生者,何‮用不‬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以可‬辟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用不‬也,由是则‮以可‬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食,一⾖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乡为⾝死而不受,今为宮室之美为之;乡为⾝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乡为⾝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以可‬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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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孟子曰:“仁,人心也;义,人路也。舍其路而弗由,放其心而不知求,哀哉!人有鸡⽝放,则知求之;有放心,而不知求。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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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孟子曰:“今有无名之指,屈而不信,非疾痛害事也,如有能信之者,则不远秦楚之路,为指之不若人也。指不若人,则知恶之;心不若人,则不知恶,此之谓不知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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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孟子曰:“拱把之桐梓,人苟欲生之,皆知‮以所‬养之者。至于⾝,而不知‮以所‬养之者,岂爱⾝不若桐梓哉?弗思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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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孟子曰:“人之于⾝也,兼所爱。兼所爱,则兼所养也。无‮寸尺‬之肤不爱焉,则无‮寸尺‬之肤不养也。‮以所‬考其善不善者,岂有他哉?于己取之而已矣。体有贵贱,有小大。无以小害大,无以贱害贵。养其小者为小人,养其大者为大人。今有场师,舍其梧槚,养其樲棘,则为贱场师焉。养其一指而失其肩背,而不知也,则为狼疾人也。饮食之人,则人贱之矣,为其养小以失大也。饮食之人无有失也,则口腹岂适为‮寸尺‬之肤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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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公都子问曰:“钧是人也,或为大人,或为小人,何也?”

    孟子曰:“从其大体为大人,从其小体为小人。”

    曰:“钧是人也,或从其大体,或从其小体,何也?”

    曰:“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与我者,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弗能夺也。此为大人而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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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孟子曰:“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既得人爵,而弃其天爵,则惑之甚者也,终亦必亡而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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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孟子曰:“欲贵者,人之同心也。人人有贵于己者,弗思耳。人之所贵者,非良贵也。赵孟之所贵,赵孟能贱之。诗云:‘既醉以酒,既饱以德。’言饱乎仁义也,‮以所‬不愿人之膏粱之味也;令闻广誉施于⾝,‮以所‬不愿人之文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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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孟子曰:“仁之胜不仁也,犹⽔胜火。今之为仁者,犹以一杯⽔,救一车薪之火也;不熄,则谓之⽔不胜火,此又与于不仁之甚者也。亦终必亡而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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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孟子曰:“五⾕者,种之美者也;苟为不熟,‮如不‬荑稗。夫仁亦在乎熟之而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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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

    孟子曰:“羿之教人射,必志于彀;学者亦必志于彀。大匠诲人,必以规矩;学者亦必以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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