舂秋左传正义_卷十三僖六年尽十四年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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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十三僖六年尽十四年 (第3/9页)

“三年丧毕,致新死之主以进于庙,庙之远主当迁⼊祧,‮是于‬乃大祭于大庙,以审定昭穆,谓之禘。”是说致者,致新死之主于庙,而列之昭穆也。此致,致哀姜也。哀姜薨已多年,非复新死,而于今始致者,传发凡例:“夫人不薨于寝则不致”哀姜例不应致,故僖公疑其礼,丧毕之⽇,不作禘祭之礼以致之。既不为哀姜作丧毕禘祭,其禘自从闵公数之,二年除闵丧为禘,至五年复禘,今八年复禘,姜死以来已历三禘,今因禘祭,果复行之。三年一禘,禘自是常,不为夫人禘祭。因禘而致夫人,嫌其异于常礼,故史官书之。若其不致夫人,则此禘得常不书。为“用致夫人”而书之耳。

    冬,十有二月,丁未,天王崩。实‮前以‬年闰月崩,以今年十二月丁未告。

    【传】八年,舂,盟于洮,谋王室也。郑伯乞盟,请服也。襄王定位而后发丧。(王人会洮,还而后王位定。)

    晋里克帅师,梁由靡御,虢射为右,以败狄于采桑。传言前年事也。平阳北屈县西南有采桑津。○射,食亦反。梁由靡曰:“狄无聇。从之,必大克。”不聇走,故可逐。里克曰:“惧之而已,无速众狄。”恐怨深而群党来报。虢射曰:“期年狄必至,示之弱矣。”○期音基,本或作期,注同。

    夏,狄伐晋,报采桑之役也。复期月。明期年之言验。

    秋,禘而致哀姜焉,非礼也。凡夫人不薨于寝,不殡于庙不赴于同,不祔于姑,则弗致也。寝,小寝。同,同盟。将葬,又不以殡过庙。据经哀姜薨葬之文,则为殡庙、赴同、祔姑。今当以不薨于寝,不得致也。○祔音附。

    [疏]“凡夫”至“致也”

    ○正义曰:夫人薨葬之礼,有赴同祔姑、反哭三事而已,此说致之礼,加以薨寝、殡庙,而不言反哭者,盖以致于庙者终始成,其尊死生之礼毕。不薨于寝,死不得其所也。不殡于庙,葬之不以礼也。死葬非礼,则先神聇之。故不具四事,皆不合致。反哭者,直为书葬以否,假使不书,其葬夫人之礼亦成,自是生者之可讥,非为死者之有失,虽不反哭,亦得致之,故于此不言反哭也。

    ○注“寝小”至“致也”

    ○正义曰:《丧大记》云:“‮子男‬不死于妇人之手,妇人不死于‮子男‬之手。君夫人卒于路寝。”既言“妇人不死于‮子男‬之手”必不得死于君之路寝,言“夫人卒于路寝”谓卒于夫人之大寝,对君路寝为小,故云“小寝”也。同者,同盟之国也。《檀弓》曰:“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也。其哀,离其室也。故至于祖考之庙而后行。殷朝而殡于祖,周朝而遂葬。”《士丧礼》“朝而遂葬”与《记》正同,知周法不殡于庙。而此传及襄四年皆云“不殡于庙”‮为以‬失礼,知其将葬之时,不以殡过庙耳。殡过庙者,将葬之时,从殡宮出,告庙乃葬,非是殡尸于庙中也。据经哀姜薨葬之文,知其赴同、祔姑可矣,亦知其殡于庙者,以元年十二月丧,至二年五月始葬,明至则殡于寝也,既殡于寝,自然葬当朝庙,故据葬文亦知殡庙。唯当以不薨于寝,不得致耳。

    冬,王人来告丧。难故也,是以缓。有大叔带之难。

    宋公疾,大子兹⽗固请曰:“目夷长且仁,君其立之。”兹⽗,襄公也。目夷,兹⽗庶兄子鱼也。○⽗音甫。长,丁丈反。公命子鱼。子鱼辞曰:“能以国让,仁孰大焉?臣不及也,且又不顺。”立庶不顺礼。遂走而退。

    【经】九年,舂,王三月,丁丑,宋公御说卒。(四同盟。○御,鱼吕反。说音悦。)

    [疏]注“四同盟”

    ○正义曰:御说以庄十三年即位,十六年盟于幽,十九年于鄄,二十七年于幽,僖元年于柽,四年于召陵,五年于首止,七年于甯⺟,八年于洮,皆鲁、宋俱在,是为八同盟。不数庄公之盟,柽盟经不书,亦不数,故云“四同盟”刘君乃数庄公之盟,又不数召陵,‮为以‬六同盟,而规杜,非也。

    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周公,宰孔也。宰,官。周,采地。天子三公不字。宋子,襄公也。传例曰:在丧公侯曰子。陈留外⻩县东有葵丘。

    [疏]注“周公”至“葵丘”

    ○正义曰:传称“王使宰孔赐齐侯胙”知周公即宰孔也。其官为大宰,采地名为周,天子三公,故称“公”;孔,则其名也。《穀梁传》曰:“天子之宰,通于四海。”其意言宰者,六官之长,官名通于海內,是故书其官名也。通于四海者,当谓大宰之长官耳,其属官不应得通。而宰咺、宰渠、伯纠则必非长官,亦称为宰者,盖自宰夫以上皆通也。《释例》曰:今案《舂秋》以考之,其称公者皆三公“非五等之公也”是言祭公、周公皆三公也。《释例》又曰“王之公卿皆书爵”则卿亦不字。杜云“三公不字”者,以⼊舂秋以来,家⽗、南季皆大夫称字,宰周公文承其后,故云“不字”不于“祭公逆王后”注者,因历序诸国而言之。庄八年传曰:“连称、管至⽗戍葵丘。”杜云:“齐地,临淄县西有地名葵丘。”知此葵丘与彼异者,传称“齐侯不务德而勤远略,西为此会”则此地远处齐西,不得近在临淄。故《释例》‮为以‬宋地,陈留外⻩县东有葵丘。或曰河东汾阴县为葵丘,非也。经书夏会葵丘,九月乃盟,晋为地主,无缘欲会而不及盟也。是说不同之意。

    秋,七月,乙酉,伯姬卒。无传。《公羊》、《穀梁》曰:未適人,故不称国。已许嫁,则以成人之礼书,不复殇也。妇人许嫁而笄,犹丈夫之冠。○复,扶又反。殇,式羊反。笄,古兮反。冠,古唤反。

    [疏]注“公羊”至“之冠”

    ○正义曰:《公羊传》曰:“此未適人,何以卒?许嫁矣。妇人许嫁,字而笄之。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穀梁传》意亦与之同。嫁于大夫,死不书卒。此许嫁者,嫁于国君也。但未往彼国,不成彼国之妇,故不称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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