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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桓三年尽六年 (第5/12页)
通侯,未升上等。州有何功,得迁公爵?若其爵得称公,土亦应广,安得爵为上公,地仍小国?若地被兼,黜爵,亦宜减,安得地既削小,爵尚尊崇?此则理之不通也。 ○注“不书”至“陶县” ○正义曰:如者,朝也。以朝出国,不得书奔,外朝不书,以因来向鲁,故书其本也。《世本》:州国姜姓,曹国伯爵。《谱》云:“曹,姬姓,文王子叔振铎之后也。武王封之陶丘,今济阴定陶县是也。桓公三十五年,鲁隐公之元年也。伯阳立十五年,鲁哀公之八年,而宋灭曹。”《地理志》云:济阴郡定陶县。”《诗》曹国是也。 【传】“五年,舂,正月,甲戌,已丑,陈侯鲍卒”再赴也。是于陈乱,文公子佗杀太子免而代之。(佗,桓公弟五⽗也。称文公子,明佗非桓公⺟弟也。免,桓公大子。○佗,大河反。免音问。⽗音甫。公疾病而乱作,国人分散,故再赴。) [疏]“公疾病” ○正义曰:郑玄《论语》注云:“病谓疾益困也。” 夏,齐侯、郑伯朝于纪,欲以袭之。纪人知之。 王夺郑伯政,郑伯不朝。夺,不使知王政。○袭音习。 [疏]注“夺,不使知王政” ○正义曰:隐三年传称“王贰于虢”谓欲分政于虢,不复专任郑伯也。及平王崩,周人将畀虢公政,即周郑交恶,未得与之。八年传曰:“虢公忌⽗始作卿士于周。”是于始与之政,共郑伯分王政矣。九年传曰:“郑伯为王左卿士。”然则虢公为右卿士,与郑伯夹辅王也。此言王夺郑伯政,全夺与虢,不使郑伯复知王政,故郑伯积恨,不复朝王。 秋,王以诸侯伐郑,郑伯御之。王为中军;虢公林⽗将右军,蔡人、卫人属焉;虢公林⽗,王卿士。○将,音子匠反,下及注“大将”同。周公黑肩将左军,陈人属焉。黑肩,周桓公也。郑子元请为左拒,以当蔡人、卫人;子元,郑公子。拒,方陈。○拒,俱甫反,下同。陈,直觐反,下文“之陈”反,注同。为右拒,以当陈人,曰:“陈乱,民莫有斗心。若先犯之,必奔。王卒顾之,必乱。蔡、卫不枝,固将先奔。不能相枝持也。○卒,尊忽反,下同。既而萃于王卒,以可集事。”从之。萃,聚也。集,成也。○萃,似类反。曼伯为右拒,曼伯,檀伯。○曼音万。 [疏]注“曼伯檀伯” ○正义曰:十五年传曰:“郑伯因栎人杀檀伯。”昭十一年传曰:“郑京、栎实杀曼伯。”知一人也。 祭仲⾜为左拒,原繁、⾼渠弥以中军奉公,为鱼丽之陈。先偏后伍,伍承弥缝。《司马法》:车战二十五乘为偏,以车居前,以伍次之,承偏之隙而弥缝阙漏也。五人为伍,此盖鱼丽陈法。○丽,力之反,注同。缝,扶容反。乘,绳证反。 [疏]注“司马”至“陈法” ○正义曰:《史记》称齐景公之时,有田穰苴善用兵,景公尊之,位为大司马。六国时,齐威王用兵行威,大放穰苴之法,乃使大夫追论古者司马兵法,而附穰苴其中,凡一百五十篇,号曰《司马法》。“车战二十五乘为偏”是彼文也。“五人为伍”《周礼·司马序官》文也。 战于繻葛。繻葛,郑地。○繻音须。命二拒曰:“旝动而鼓!”旝,旃也,通帛为之,盖今大将之麾也,执为以号令。○旝,古外反,又古活反,本亦作桧。建大木,置石其上,发机以磓敌。麾,许危反。 [疏]注“旝旃”至“号令” ○正义曰:旝之为旃,事无所出,说者相传为然。成二年传:张侯曰:“师之耳目,在吾旗鼓,进退从之。”是在军之士,视将旗以进退也。今命二拒,命旝动而鼓,望旗之动,鼓以进兵。明旝是可观之物。又旝字从<方人>,旌旗之类,故知旝为旃也。《周礼·司常》“通帛为<巾亶>”故云通帛为之。谓通用一绛帛,无画饰也。郑玄云:“凡旌旗,有军众者画异物,无者帛而已。”乡遂大夫,或载<巾亶>,或载物,众属军吏无所将。如郑之意,则将不得建旃。而此军得有旃者,僖二十八年传曰:“城濮之战,晋中军风于泽,亡大旆之左旃。”是知战必有旃,故以旝为旃也。郑氏之言,自谓治兵之时出军所建,不废战陈之上犹自用旃指麾。今时为军,犹以旌麾号令,故云“盖今大将之麾,执为以号令也”贾逵以旝为发石,一曰飞石,引《范蠡兵法》作飞石之事以证之。《说文》亦云“建大木,置石其上,发其机以追敌”与贾同也。案《范蠡兵法》虽有飞石之事,不言名为旝也。发石非旌旗之比。《说文》载之<方人>部,而以飞石解之,为不类矣。且三军之众,人多路远,发石之动,何以可见!而使二拒准之为击鼓候也。注以旃说为长,故从之。 蔡、卫、陈皆奔,王卒乱,郑师合以攻之,王卒大败。祝聃射王中肩,王亦能军。虽军败⾝伤,犹殿而不奔,故言能军。○射,食亦反。中,丁仲反。殿,多见反。祝聃请从之。公曰:“君子不欲多上人,况敢陵天子乎?苟自救也,社稷无陨,多矣。”郑于此收兵自退。○陨,于敏反。夜,郑伯使祭⾜劳王,且问左右。祭⾜即祭仲之字,盖名仲,字仲⾜也。“劳王”“问左右”言郑志在苟免,王讨之非也。○劳,力报反,注同。名仲字仲⾜,一本作名仲字⾜。 [疏]注“祭⾜”至“非也” ○正义曰:隐元年传称“祭仲”上云祭仲⾜。此云祭⾜。十一年传云:“祭封人仲⾜。”此人虽名字互见,而不知孰字孰名。《公羊》以仲为字。左氏先儒亦为以字。但《舂秋》之例,诸侯之卿嘉之乃书字。十一年经书祭仲,而事无可嘉。注意以仲为名,故云“名仲,字仲⾜”《释例》曰:“伯、仲、叔、季,固人字之常,然古今亦有为以名者,而《公羊》守株,专谓祭氏以仲为字。既谓之字,无辞以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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