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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三昭五年尽六年 (第8/10页)
重论。皆不可定一故也。 犹不可噤御,是故闲之以义,闲,防也。纠之以政,纠,举也。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奉,养也。制为禄位,以劝其从,劝从教。严断刑罚,以威其yin。yin,放也。 [疏]“闲之”至“其yin” ○正义曰:义者,宜也,合于事宜。闲谓防卫也。“闲之以义”曰卫之使合于事宜者也。政者,正也,齐在正下。纠谓举治也,纠之以政,举治之使从于齐正也。礼当勉力履行,故“行之以礼”也。信当守而勿失,故“守之以信”也。仁心以所养物,故“奉之以仁”也。位以序德,禄以酬勤,有德能勤,则居官食禄,制为禄位,以劝其从顺教令也。其有犯罪则制之刑罚,故“严断刑罚”以威其骄yin放佚也。严断,言其不放舍也。对文则加罪为刑,收赎为罚;散则刑、罚通也。闲之以下,皆言在上位者行此事治民也。 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耸,惧也。○耸,息勇反。行,下孟反。教之以务,时所急。使之以和,说以使民。○说音悦。临之以敬,涖之以彊,施之于事为涖。○涖音利,又音类。断之以刚。义断恩。 [疏]“惧其”至“以刚” ○正义曰:此上言行事,此又言用心。言虽行上事,惧其未从教也,故复劳心以抚之。于文“中、心”为“忠”“如、心”为“恕”谓如其已心也。事亲、事君,远及诸物,宜恕以待之,不得虚诈。忠是万事之本,故陈忠恕之事,以训诲之。行善得善,行恶得恶,举善恶之行以恐惧之。时之所急,民或不知,故教示之以当时之务。居上位者,失于以威迫人,故“使之以和”当和说以使之。临、涖一也,临谓位居其上,俯临其下;涖谓有所施为,临抚其事。临谓平常之时,涖谓当事之时,居上位者,失于骄慢。“临之以敬”言常共敬以临之。其监于行事者,失于懈倦“涖之以彊”言当彊力以临之。柔而少决,为政之病,故断之以刚彊,此云“断之以刚”即上严断之义。严谓威可畏,刚谓情无私。此皆论心,故重言之。 ○注“耸惧也” ○正义曰:《释诂》文也。彼作“竦”音义同。 ○注“施之于事为涖” ○正义曰:涖亦临也。而与临别文,故解之。《周礼·肆师》称“涖卜”《曲礼》云“涖官”《舂秋》书“涖盟”皆谓当其事而临之,故云“施之于事为涖”则临谓平常,涖谓当事,以此为异,故别文也。若散而言之,涖亦临也。故《论语》云“不庄以涖之,则民不敬”是也。 ○注“义断恩” ○正义曰:《丧服四制》云:“门內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尚书·胤征》云:“威克厥爱允济,爱克厥威允罔功。”是断狱者,皆当义断恩。 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上,公王也。官,卿大夫也。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是于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权移于法,故民不畏上。○长,丁丈反。 [疏]“犹求”至“使也” ○正义曰:“以刚”以上,虽率意教人,犹为未善,更求圣哲王公之上制、明察大夫之官法、忠诚信著之长则、慈爱温惠之师教。用此四法以教民,民是于乎可任使也。 ○注“权移”至“畏上” ○正义曰: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今制法以定之,勒鼎以示之,民知在上不敢越法以罪己,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则权柄移于法,故民皆不畏上。 并有争心,以徵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因危文以生争,缘徼幸以成其巧伪。○徼,本又作“邀”古尧反。巧如字,又苦孝反。 [疏]注“因危”至“巧伪” ○正义曰: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为法立文,不能网罗诸罪。民之所犯,不必正与法同,自然有危疑之理。此因危文以生与上争罪之心,缘徼幸以成其巧伪,将有实罪而获免者也。 弗可为矣。为,治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夏、商之乱,著禹、汤之法。言不能议事以制。○夏,户雅反。 [疏]注“夏商”至“以制” ○正义曰:夏、商之有乱政,在位多非贤哲,察狱或失实其,断罪不得其中,至有以私乱公,以货枉法。其事不可复治,乃远取创业圣王当时所断之狱,因其故事,制为定法。亦如郑鼎所铸,遵旧施行,言不能临时议事,以制刑罪也。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 [疏]注“周之”至“九刑” ○正义曰:准夏、商所作,当为文、武、周公之制。不以圣王名刑而谓之“九刑”者,盖周公别为此名,故称之耳。 三辟之兴,皆叔世也。言刑书不起于始盛之世。 [疏]注“言刑”至“之世” ○正义曰:三辟,谓《禹刑》、《汤刑》、《九刑》也。辟,罪也。三者断罪之书,故为刑书,皆是叔世所为。言刑书不起于始盛之世议事制罪,叔世不复能然,采取上世决事之比,作书为以后法。其事是始盛之世,作书于衰乱之时。服虔云:“政衰为叔世,叔世逾于季世,季世不能作辟也。” 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在襄三十年。○相,息亮反。洫,况域反。立谤政,作丘赋,在四年。○谤,布浪反。制参辟,铸刑书,制参辟,谓用三代之末法。○参,七南反,一音三。 [疏]注“制参”至“末法” ○正义曰:制参辟、铸刑书,是一事也,为其文,是制参辟;勒于鼎,是铸刑书也。三代之辟,皆取前世故事,制为以法。子产亦取上世故事,故谓之“制参辟”言其所制,用三代之末法;非谓子产所作还写三代之书也,子产盖亦采取上世所闻见断狱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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